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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实名登记备案的通告
来源:彭湃政务 远安发布 2025-08-19 12:47:15

关于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

实名登记备案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严密防范违法违规飞行,全面落实报备登记管理,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远安县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对全县范围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开展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与范围

凡在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行政区域内持有、使用民用无人机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持有人”), 除用于执行军事、警察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外,其他均属于登记范畴,均需按照本通告要求进行信息登记。

1、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

2、最大起飞重量虽不足250克,但具备超视距飞行能力、可搭载摄像等设备、可编程自主飞行、具有集群飞行功能的民用无人机;

3、经改装、加装,性能参数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民用无人机;

4、自制、组装、拼装的民用无人机(无论重量)。

二、登记备案方式及时限

1、登录“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官网:https://uom.caac.gov.cn/#/login)注册登记。需要准备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类型、序列号、产品识别码、使用用途等信息。

2、完成平台注册登记后,请准备好该平台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截图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核验并登记备案。

3、当前已持有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须于2025年8月24日前完成登记备案,新购设备须于购买后7日内完成登记备案;信息变更与注销设备转让、报废或信息变更须于15日内通过原登记平台办理手续同时报备至辖区派出所。

三、法律责任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五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此次摸排登记是公安机关掌握民用无人机底数、加强源头管理、提升安全管控能力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请广大无人机持有人予以充分理解和积极配合,共同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空域环境。备案信息务必真实准确,提供不实信息,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将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

本通告之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疑问,请联系远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联系电话:18871598362 郑警官。

特此通告

远安县公安局

2025年8月15日

原标题:《关于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实名登记备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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